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73行初7873号
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9层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乔聪啟。
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01925号关于第8078197号“法宝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杜长辉
人民陪审员 钟之绚
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石月炜
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