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14151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