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451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45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176,332.37元、支付利息损失(以176,33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7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6月5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