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2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玉燚,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1。 原审第三人:**2。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航局一公司)、***、**1、**2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善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1173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改判善宇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145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善宇公司向***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145元;二、驳回善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善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善宇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14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查明事实错误。善宇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善宇公司举证《转包协议》证明与***、**1、**2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则与***、**1、**2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该事实已经***、**1、**2确认。***自认在善宇公司领款均系签署借支单,***明知所领款项只是代表***、**1、**2向作为工程转包方的善宇公司“借支”,该款不属于工资。借支单不能证明双方为劳动关系,反而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善宇公司在仲裁并未确认与***成立劳动关系。***断章取义违背事实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各方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各自法律关系性质,但一审未予以查明。二、善宇公司不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未依法查***公司与***、**1、**2存在承包合同关系,***、**1、**2与***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善宇公司不应承担案涉二倍工资差额。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与善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客观公正,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善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善宇公司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转包协议,***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转包协议缺少的基本的要件,无法看出具体的签订时间。内容不符合工程协议的特征,对关键的条款作出了见附件等描述。一审中调查了协议的履行情况,善宇公司至今未提供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没有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证据规则。 原审第三人四航局一公司、***、**2二审答辩称,没有意见。 原审第三人**1二审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各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善宇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善宇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善宇公司主张***将涉案项目转包给***、**1、**2,该三人与***存在劳务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即使善宇公司与***、**1、**2存在转包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知悉该转包关系,并为***、**1、**2提供劳动。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从事善宇公司安排的劳动,该劳动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善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善宇公司的名义对***进行管理,并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善宇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善宇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善宇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充分。一审认定善宇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善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经本院传唤,**1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