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100号之一
原告:广东国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新南街4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876072Q。
法定代表人:林泽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娴,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锐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云开街讯明巷1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P1HW0R。
法定代表人:潘宏安。
被告:杨禄贤,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887。
法定代表人:卢玉荣。
原告广东国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锐创工程有限公司、杨禄贤、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国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8.76元,财产保全费1579.17,两项合共3817.93元由原告广东国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