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申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锦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洪,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湘屏,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飞。
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玉荣。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发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2、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广业公司对宏发公司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诉讼费和再审诉讼费用等均由广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严重超出诉讼请求。原审中,广业公司是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宏发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宏发公司立即将占用的宏岗基地大院内场地12800平方米交还广业公司,并不包括其上盖建筑物(仓库A、B及泵房),但该案判决第一项却直接判决“被告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三十日内将涉案《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宏岗村杨梅岭地块(铁路南面)(面积12800平方米)及其上盖建筑物(仓库A、B及泵房)交还给原告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有限公司”。原审案件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所有的开庭传票、所有开庭笔录记载的案由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广业公司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包括起诉立案、数次开庭审理直至出具判决书)均坚称其是以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诉讼的,自始至终都坚持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使在2019年9月16日庭审时法官释明“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后与你方认定不一致,你方是否需要变更诉请?”广业公司的回答仍然是“我方不变更诉请”,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只能继续按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在“原告不变更诉请”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广业公司明确表达“不变更诉请”的情况下强行变更案由并超出原告诉请范围进行非法审理及裁判。本案的案由应为房屋租赁纠纷,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依法只应围绕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在广业公司坚持不变更诉请的情况下依法只能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已超出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原审法院法官违反程序,不当行使释明权,损害宏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该案判决后,宏发公司找到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广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只要求返还场地,且在证据中广业公司也自认原审法院对上盖建筑物的处理超出了该案的审理范围。在与本案关联的〔2020〕粤0112民初6409号案审理过程中,广业公司的答辩及庭审意见等均可以再次印证广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只要求返还场地,广业公司在其2020年7月出具的答辩状中称“广业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要求宏发公司将涉案地块地上建筑物交给广业公司。广业公司因与宏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该案中,广业公司提出的五项诉讼请求,均未涉及涉案地块的上盖建筑物,只要求交还占用的涉案场地12800平方米”,由此可进一步印证在本案审理时广业公司的真实意思是不同意变更案由和诉讼请求,所以原审判决称“经本院释明后,其表示同意按物权保护进行审理,故本院将案由纠正为物权保护纠纷”没有事实依据,以此做出的相关判项是错误的。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对本案核心事实的审查,且适用法律有误。当事人均认可如下事实:1、政府部门自2006年度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及此后每年度发布的房屋迁拆延期公告,广业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的身份均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2、广业公司是基于其与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而取得的涉案不动产权证的。3、根据上述《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广业公司与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均确认应该对宏发公司给予补偿。4、即使根据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广业公司与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仍然确认应该对宏发公司给予补偿(详见第三条“关于杨梅岭地块的拆迁补偿事宜,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按本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原协议执行”)。由上可以证明广业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自2011年开始即存在拆迁与被拆迁的关系,但广业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恶意逃避拆迁补偿责任,从来没有与宏发公司商谈过拆迀补偿事宜。上述法律文件均可直接证明广业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为拆迁与被拆迁的关系,但原审法院却对这些影响到案件定性等核心问题的资料和事实不进行认定和法律定性,最后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法律关系不明,适用法律错误。五、根据宏发公司找到的新的证据,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宏达路38号拆迁安置问题的复函》,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该复函可知广州市人民政府也自始至终一直认定涉案场地及上盖建筑物位于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为广业公司,广业公司依法应对宏发公司出资建设的上盖建筑物进行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宏发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宏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宏发储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