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申4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81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洪,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5号A座3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严重超出诉讼请求。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是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仅仅只是要求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立即将强行占用的宏岗基地大院内场地7200平方米交还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并不包括其上盖建筑物(库房A、B两栋)。二、原审法院法官违反程序,不当行使释明权,严重损害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三、该案判决后,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找到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只要求返还场地,且在该证据中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也自认原审法院对上盖建筑物的处理超出了该案的审理范围。综上,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2716号;2、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如对一审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途径,也即当事人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救济程序。鉴于该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其现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于法无据。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华翔仓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