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
法定代表人:徐均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
法定代表人:刘茂財。
上诉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技有限公司、湖北汉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依据的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否真实、客观、有效,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水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鲍龙
审 判 员 戴捷
审 判 员 刘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苏
书 记 员 胡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