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广川,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万德广场C-28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来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依据(2021)鲁1323民初45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执行:
一、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有鲁QS2Z**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车辆时间太长、不值钱且不好查找,不申请查封。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三、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欠债较多,在多个法院有多个案件未执行到位。
四、本院到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在审理阶段曾以(2021)鲁1323民初45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但因大多数不是首封,暂时无法处理,针对本案首封的位于沂水县××广场小区××号房产,本院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拍卖,2022年9月20日胡言辉以7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也不同意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23民初45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国
审判员 张海凝
审判员 谢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