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02民初4164号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罗某、某有限公司立刻偿还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剩余尾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已尾款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4287元,应退回4262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2995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段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