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6民初520号
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CBF73N,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5.11元,由原告宁夏泓胜利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