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7民初6705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250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案无继续审理必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