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4民初189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市从化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765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负担138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38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