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543号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