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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543号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