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79号5号楼2**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205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26499938)。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