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79号5号楼2**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和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龙居商贸有限公司、***纳入最高院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