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告:***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 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太原新晋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