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重型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锅炉装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702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沈阳锅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兴。
被告:沈阳锅炉厂,住所地铁西区北一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胜。
被告:沈阳重型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2603-8。
法定代表人:佟艳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重型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锅炉厂、沈阳锅炉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殷健
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