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607号之二
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韩城市龙门镇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966873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生力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69493642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已减半),保全费816元,合计1711.5元,由原告陕西龙门永泽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