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34059号 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王三孝村。 经营者:***,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69号TCL文化产业园汇创空间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禄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