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3财保98号
申请人:山东艾思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566号悦峯广场写字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6888号潍坊高新中央商务区B区3号公寓1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山东艾思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艾思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开设的9070××××9178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开设的9070××××9178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艾思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