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桂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湘0422民初20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5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担保财产位于衡南县***********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已经化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融机构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一、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担保财产位于衡南县***********房产的查封。
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清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张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