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

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0422民初200号
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桂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开始建立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施工的耒阳市大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二标段工程安装项目供应630内外涂塑钢管及配件、PE管等产品,被告在2017年12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告依约自2017年5月开始为上述工程项目供应约定产品,被告承包安装施工的案涉项目于2017年12月全部完工,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再拖延,至今仍欠原告443,797.4元货款未付,酿成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3,797.4元及利息,利息以443,79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愿同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支付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400元;
二、被告**自愿协助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催促收取耒阳市大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二标段剩余货款;
三、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含被告**三个标段的中介费)已经全部结清,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4687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57元,原告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613.5元,被告**负担234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贺清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喜
书 记 员 张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