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湘0422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于2019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并未接电话。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长沙市华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9月2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但并未联系到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