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财保59号
申请人: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中武,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谭森林,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进行保全。盐山元泰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前鑫管业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账号84×××12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河北金锁螺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