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1526号
原告: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和谐路中段。
经营者:杜习林,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卫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天府小区3号楼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河南卫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计441.5元,由新乡县小***云白铁皮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赵书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