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132号
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第一城怡景1幢底层48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3232F。
法定代表人:梁健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兰,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玲,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96号自编一栋四层14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162572X。
法定代表人:刘佰刚。
被申请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被申请人: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第六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036X3。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
本院受理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635281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士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3696.41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友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黎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