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法民初字第01159号
原告康继红。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北翼综合楼1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973-0。
法定代表人杨小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仲国,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继红与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继红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继红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