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458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某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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