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补正为“朱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