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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上海XX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5民初65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补正为“朱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