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997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1号楼511室-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7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民路1588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塍赢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塍赢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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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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