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997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1号楼511室-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7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民路1588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塍赢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延阳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塍赢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