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龙国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就勤,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华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就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华昌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