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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某甲、练某乙与刘某某、严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824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严某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武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严某某、福建省某某公司、某某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