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429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福建省百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乌龙江北大道1号B5栋5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7FWR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百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顺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顺达公司支付农用车运费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百顺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至8月12日,***向百顺达公司中标的泰宁县大田乡大垒线公路拓宽工程提供两辆农用车施工,共计运费14,400元。
百顺达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3日,百顺达公司中标了泰宁县大田乡人民政府招标的泰宁县大田乡大垒线公路拓宽工程和泰宁县大田乡垒北线公路拓宽工程(以下称案涉工程),由***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作为工地管理人员。2019年6月18日至8月12日间,***联系***驾驶农用车为案涉工程运输土方等,每天运输结束后,由***或***在运输签证单上签名确认,共十二份运输签证单,累计14,400元。嗣后,经***催讨无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驾驶农用车按百顺达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的要求运输土方等,属于因运输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运输合同纠纷。百顺达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或工地管理人员在***每天运输结束后,均在运输签证单上签名确认,百顺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故***要求百顺达公司支付农用车运费14,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百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百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运费1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福建省百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后答疑提示】
您对本案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泰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号),或登入泰宁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com/index.php?m=phdy,或拨打判后答疑热线0598-783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