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一里12号楼四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