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一里12号楼四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郑庄红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