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1执22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闵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闵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国燃能源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6569.6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天津闵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闵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天津闵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