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47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二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罗月湘。
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之33
法定代表人:吴宜舜。
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3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电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914000元,执行费为21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地下一层01房、04车位-51车位、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101-104房、115-119房、201-202房、214-216房、306房、311-312房、314房、401-405房、501-504房、601-603房、801房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需自行跟进上述房屋的处置情况),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鲍 敏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