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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瑞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3财保447号 申请人:某1公司。 被申请人:某2公司。 申请人某1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号为(2026)京仲案字第02967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948108.3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九十四万八千一百零八元三角六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