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02民初2675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7月24日,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