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12民初2734号
原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河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