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4026号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93.38元,减半收取计24896.69元,由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