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5民初4026号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93.38元,减半收取计24896.69元,由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