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174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