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昇建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0045号
原告:陕西旭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609号阳光香榭2号楼一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RHCE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666号欧亚国际一期A座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PNW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鸿昇建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大道与东长安街十字西南角航天城中心广场1幢1单元10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12DDG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旭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鸿昇建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旭杨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