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782011563N,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雷南第一村B2幢703房(农贸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08493.2元;二、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10849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5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58.08元,由原告徐闻县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9379.36元,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78.72元。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144993.83元(本金1108493.2元,利息9697.0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715.81元,执行费13609.06元,诉讼费10478.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4993.83元。后被执行人提交转账记录,证明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144993.83元中的1120906.05元支付至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13609.06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