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玄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4034号
原告:陕西玄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666号欧亚国际一期A座1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C2C1WU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现北航科技园6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00803D。
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玄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玄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玄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364.5元,剩余136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