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2执恢10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01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浙0602执2295号〕。执行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的房地产,拍卖款为1478000元,在扣除银行抵押优先款、拍卖款相应的执行费、评估费、***应承担的过户税费、拍卖案件的罚款、对***生活保障款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2232.87元(含公告费400元),本案分配得诉讼费2296元。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8)浙0602执2295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