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破申31号
申请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袍渎路15号-3。
法定代表人:徐建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军、王一凡,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17层D室。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彪,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以被申请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现代物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立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现代物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现代物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中立钢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魏之薏
审判员 夏文杰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