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1民初914号
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北路99号2幢2单元2-401。
法定代表人:魏宏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登县民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登县民乐乡
八岭村。
负责人:**,系该乡乡长。
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登县民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4.98元,减半收取计2128元,由原告甘肃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