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53号
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P5JTW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石堰村工业区2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WH51G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石堰村工业区288-1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石堰村工业区288-1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石堰村工业区288-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儒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三河口支行账户为1060××××6399、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28××××8775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紫泰板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