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再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建设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勘探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华研精粹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七三勘探队)因与被申请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京02民申5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七三勘探队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给一审法院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一七三勘探队没有委托***参加诉讼。2017年12月6日卞冬至不再担任勘探队的法定代表人。一七三勘探队没有煤层气处这一部门,没有煤层气项目部章,***也不是处长。一七三勘探队对本案借款情况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过***的款项,借款是***的个人行为。
***辩称,认可原一审调解书的内容,对一七三勘探队的再审申请不认可,***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夏学阳持加盖一七三煤层气项目部章的委托书与我签订借款协议,且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煤层气项目部有权代表一七三勘探队处理一切事宜。
惠阳公司辩称,认可一审调解书的内容,对一七三勘探队的再审申请不认可。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江慕南
审判员*宁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